女子向公安机关报案,
称遭男子强奸,
致对方被拘,
最后却发现是感情纠纷。
近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陈某生于1981年,务工。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5月18日,陈某因与被害人黄某某存在感情纠纷,遂捏造黄某某强奸的事实到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旗山派出所报案,致黄某某因涉嫌强奸犯罪被中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25日,陈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其诬告陷害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后于5月27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在案发期间及目前均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案发后,陈某已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依法惩处。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于是判决,陈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