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规 11月起阳光房等违建由城管直接查处 - 法治 - 法新网
南京新规 11月起阳光房等违建由城管直接查处
2018-10-26 07:04:45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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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南京市城管局、南京市规划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记者注意到,对于举报较多的在顶楼、露台等位置建设阳光房等违法建设的情况,今后将由城管部门直接查处,无需再由规划部门出具认定文书。该《意见》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对违法建设的认定边界作了规范。南京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保军介绍说,在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9种与居民生活相关较多的情形不再认定为违法建筑,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而言,这9种情形分别为: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

  过去,对于违法建设的认定由规划部门负责,城管部门只负责处理。此次《意见》对于两种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了调整。今后,对于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在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将不再需要规划局另行出具认定意见,改由城管局直接依法处理。

  《意见》还规定,对于1990年6月18日前在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在不违反当时安置政策的情况下,已建成的用于本单位职工或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将不再列入违法建设查处范围。

责编: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