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细则 - 法治 - 法新网
江苏省出台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细则
2018-10-23 09:21:10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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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由谁报告?生态环境损害,如何鉴定……为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一次性集中出台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等7个配套文件,对江苏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鉴定、磋商、起诉等细则进行了明确,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操作环节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哪些内容?

  生态环境究竟损害到什么程度,需要鉴定?而鉴定评估涉及诸多环节,《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谁委托、谁承办、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和内容、应当遵循的原则、谁对鉴定评估的结论负责、鉴定评估人的义务等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其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即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鉴定污染物性质;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筛选并给出推荐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

  环境损害巨大案件可提出惩罚性赔偿

  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什么情况下启动磋商、应遵循哪些原则、如何开展磋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作出了明确规范。

  磋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时,就要进入下一步流程,即由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明确,对于损害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以及群众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起诉责任人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如何管理?这也是公众关心话题。此次也一并出台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按照“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跟踪问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

责编: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