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决定取消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记者从省编办了解到,7月底国务院发文,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这一事项,我省在今年2月底出台《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时,已先行取消。因此,我省这一批对应取消其余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我省要求各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盲区。例如,取消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后,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