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5%,精减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材料。
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人均1214元/月,占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71%,绝对额排在全国第12位,相对值排在全国第17位。《决定》拟调整我省失业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同步提高计发比例及下限:缴费不满10年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按55%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按此方法,人均失业保险金增加240元,达1454元/月,约占现行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85%。同时,增加“省政府可以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内容。
《决定》拟精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企业仅需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无需备案失业人员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材料。
人社部、财政部去年9月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随着缴费基数逐步增长,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逐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