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出台游泳场所管理规定:游泳场所不许“超载” - 法治 - 法新网
江苏省泰州出台游泳场所管理规定:游泳场所不许“超载”
2018-08-01 07:25:06 来源:中新网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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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泳场馆将限制泳客数量,不许超载。”7月3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8月15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游泳场馆须控制泳客人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并限制更衣柜数量。如游泳场馆违规逾期不改,将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近年来,泰州游泳场所数量逐年增多,游泳相关卫生问题成为市民投诉热点,发生群体健康危害事件的危险因素增加。而现行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于发布早、要求滞后,且缺少针对游泳场所特点的管理要求,卫生监管措施不能有效落实。

  泰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称,该《办法》是全国首部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政府规章,开创了全国先河。他认为,《办法》不仅是政府规章,更是技术规范。全文以业务指导为主,力求把场所布局、设施设备、水质管理、卫生应急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泰州市卫计委副主任翟德祥解读说,《办法》创新引入信用管理,明确对游泳场所实施卫生信用管理。实施“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将游泳者诚信与经营场所管理有效结合,解决了管理难题。同时,突出了传染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处罚。

  “该《办法》的出台实施,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保证了依法行政的落实,能够切实推动经营业主的整改积极性和卫生规范的有效落实,保证了公众的健康公益,保证了传染病等疾病和应急的有效控制。”翟德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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