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固安县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办案法官缘何被回避 - 国内 - 法新网
河北固安县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办案法官缘何被回避
2023-11-17 18:04:42 来源:经济瞭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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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盛学友

固安县法院(图片来自网络)

  2023年3月9日,固安县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苑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固安县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城公司)起诉至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尚城公司返还借款本息共计3亿余元。

  该案承办人为固安县法院李某法官。但是,尚城公司却申请李某法官回避对该案的审理,并被该法院准许。那么,尚城公司为什么要申请李某法官回避呢?

  申请法院和法官回避

  2022年10月,广苑公司(尚城公司股东之一)将尚城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某公司等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固安县法院,该案承办人是李某法官(和2023年3月广苑公司诉尚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承办人是同一位法官)。

  2022年11月,尚城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包括广苑公司在内的4个企业股东,分别依据其所持股权比例,分配到不同套数面积的房产。

  2022年12月5日,李某法官作出裁定,查封了尚城公司该股东某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分得的持股尚城公司股权对应资产63套房屋。

  2023年 3月15日,针对广苑公司诉尚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李某法官作出裁定,冻结了尚城公司全部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尚城公司依据股东会议已分配至各股东的房屋211套。

  三个月零十天时间内,李某法官作为上述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作出两份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尚城公司4个股东273套房产。

  2023年7月3日,尚城公司提交《回避申请书》,申请固安县法院集体回避,或者主审法官李某回避。

  针对法院集体回避,尚城公司回避申请理由是:广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家及另一亲家亲兄弟,曾分别担任固安法检两长。基于错综复杂的关系,难以排除不当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故请求固安县法院报请廊坊市中院指定管辖。

  申请承办法官李某回避,尚城公司提出三方面理由——

  首先,两份查封裁定被指自相矛盾:2022年12月5日,李某法官裁定查封了尚城公司股东某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取得的63套房屋,说明李某法官对尚城公司关于房屋处置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不仅明知而且认可其效力。三个月后2023年3月15日,李某法官又作出裁定,将211套剩余房屋(其中一套属于重复查封)作为尚城公司资产进行查封,而此时,仍未解除对63套房屋的查封。明知股东会决议已将273套房产依据持股比例分配至各股东,却又任意采取双重标准进行查封,严重侵害了尚城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其次,立案、送达、保全等程序之“高效”超乎寻常: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对案件分配机制为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广苑公司2022年和2023年的两个案件,均由李某法官承办,过于巧合。

  广苑公司起诉状落款时间是2023年3月9日(星期四),提交诉状时间至少在这一天或之后,3月11日、12日为周六、周日,固安县法院于3月13日即已立案,从递交材料到立案仅仅1个工作日。

  3月14日,广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3月15日,法院即已完成法官分配(承办法官李某)并作出保全裁定,直接对尚城公司211套房产进行查封。

  固安县法院从立案到作出如此大金额的财产保全及查封,时间仅用三天,可见多么“高效”,以至于超乎寻常。

  4月4日下午4点左右,尚城公司向法院当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月5日为清明节,法定节假日。4月6日,李某法官即通知尚城公司已收到广苑公司提交的答辩状,且法院已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李某法官在未组织谈话的情况下,极为“高效”地作出了驳回裁定。

  再次程序裁定直接作出实体认定:李某法官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中,明显地暴露出其在本案中未审先判的极端不公正立场。

  该裁定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这段原话为:“原告固安县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立案时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凭证、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证实其与被告固安县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来院并无不当。”

  裁定书上述表述明显可以看出,李某法官在未听取尚城公司意见、未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情况下,却对双方的法律关系直接作出了实质性判断。

  李某法官的做法,一方面违反了管辖权异议应当仅处理程序问题而不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尚城公司对于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抗辩权利。

  据悉,尚城公司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委、省委政法委、省高院及廊坊市纪委、监察委、政法委、中级法院等机关实名举报,并已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法院准许法官回避

  尚城公司的回避申请,也引起固安县法院高度重视,2023年6月19日,该院监察室通知尚城公司到法院当面讲述有关情况,6月20日,尚城公司及有关股东法务等人赶到法院,监察室领导当面听取了本案有关问题的详细陈述。

  2023年7月5日,固安县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书:

  该院院长认为,申请固安县法院集体回避,并依法报请廊坊中院指定管辖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不予准许;申请承办法官李某回避,其所述理由虽不符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回避条件的相关规定,但为缓解申请人的对立情绪,避免申请人对该案公平公正审理的怀疑,且承办法官李某亦强烈要求自行回避,申请承办法官李某回避,予以准许。

  三次开庭,尚未判决

  李某法官被回避之后,胡庆忠成为该案承办法官。

  据媒体报道,胡庆忠20多年来累计办理了上千起民商事案件,是第七届廊坊市政协委员,固安县政协委员、常委。曾被廊坊市中院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多次被廊坊市中院授予优秀法官、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等荣誉。

  目前,该案已开庭三次,尚未作出判决。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辩论激烈。尚城公司认为,尚城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案涉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广苑公司起诉的法律关系及案由存在根本性错误。

  案涉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该案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结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得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来源:http://www.bqhm.net/zixun/8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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