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1世纪以来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人们的执法理念也在不断提升,司法救助在经历了几年运转后逐步成为检察机关为群众办实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更是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检察注入了司法活力,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当前,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十五时期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司法救助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除了应救助尽救助的政策外,仍需要开拓创新,迎接挑战,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乡村振兴。下面,本人就结合绥德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实际情况,浅谈新时期司法救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新时期司法救助面临新的机遇和收获
当前乡村振兴是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战略部署,而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的一项民生工程,只有不断助推乡村振兴,才能更好的服务人民,体现司法为民的价值。近年来,绥德检察院在脱贫攻坚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抓住乡村振兴的机遇,不断创新发展,开创了“321”司法救助新格局,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贫困户、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司法救助工作有明显提升。2018年以来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5件54人,发放救助金83.7万元,其中司法救助重点人群就31件41人,发放救助资金64.9万元,救助人数占到救助总人数的76%,救助资金占总救助资金的78%,绥德检察院在司法救助中为助推乡村振兴尽职尽责,尤其是对重点人群的救助效果较为明显。
司法救助之开创“321”新格局篇
2018年以来绥德检察院为提升司法救助服务于脱贫攻坚的成效,不断总结司法救助经验,经反复研讨,转变司法救助执法理念,改变“坐等靠”等传统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开创了“3主动2免费1上门”的“321”司法救助服务新格局。“3主动”是指:主动搜集线索,主动联系救助对象,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2免费”是指:凡需要司法救助对象提供材料的,一律免费提供打印,免费提供复印。“1上门”是指:上门服务,即上门收集救助资料、签字按印、发放救助资金等。具体做法:一是前置司法救助程序。在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等各个诉讼环节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切实解决了不少因案致贫家庭的生活困难,缓解了生活压力,得到了刑事被害人的认可和信赖。二是拓宽线索渠道,全方位贯通司法救助信息绥德县院充分利用各方职能,通过案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询平台、单位联动、部门对接、法制宣传12309接访和公开听证等方式共同发力主动挖掘线索,应救助尽救助,查漏补缺,不留死角,司法救助线索数量也得到大幅提升,由原来的一年两三件提升到数十件。
司法救助之脱贫攻坚篇
近年来,绥德检察院致力于脱贫攻坚,服务于乡村振兴,全院干警承担起了8个乡镇300余户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的脱贫攻坚工作,还成立子驻村工作队包抓贫困村。2018年以来司法救助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17件23人,救助贫困户人数占救助总人数的43%,发放救助金24.9万元,占救助总资金的30%。2021年3月,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时发现,前来咨询的人员正是骇人听闻的灭门案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且被害人是唯一子女,唯一的赡养人,父母都是年过八旬的老人,常年多病,又是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检察人员立即主动启动司法程序,在百公里之外多次上门服务,以拍照的方式提取了司法救助需要的各种材料,并予以救助4万元,为乡村振兴提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司法救助之未成年人篇
为了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被害人能够得到司法管护和社会关注,从而能够健康成长,绥德检察院通过主动搜集线索和内部部门联动、外部单位协调以及社会宣传等方式,开展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2018年以来共办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11件14人,占救助总人数的26%,发放救助金32.4万元,占救助总资金39%,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和健康成长保驾护航。2021年5月,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后失手至父亲死亡,只有不到5岁的幼小未成年人无人抚养,孩子面临上学、生活、生存等重大问题,绥德县院发现后立即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救助4万元,并与县民政局等单位沟通为其指定监护人,同时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民政救助,为其提供了长期的物质保障,体现了司法护航的价值。
司法救助之残疾人篇
残疾人是社会关注高的弱势群体,做好刑事案件残疾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绥德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受理办理过程始终坚持不漏一人。2018年以来共办理残疾人司法救助案件3件4人,占救助总人数7.4%,发放救助金7.6万元,占救助总资金9%。2020年6月疫情期间,绥德发生了一起“弟致兄亡”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引发社会关注,被害人是一家4口人中唯一劳动力,被害人妻子和大女儿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小女儿还未满十四周岁正在上学阶段,还是建当立卡在册贫困户,家庭生活十分艰难,绥德检察院立即启动救助程序及时予以救助4万元,为保障残疾人生产生活送去了检察温情。
司法救助之老年人篇
老年人救助是绥德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司法救助中对重点人群救助的拓展,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增加,老年刑事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是老年人的生活困难问题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因为失去赡养他们的人而成为生活困难的人,有返贫的可能性,也是乡村振兴的重点扶持对象,绥德检察院为了使这些老年被害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将其作为重点人群进行司法救助。2018年以来共办理老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8件19人,发放救助资金27.2万元,救助人数占总救助总人数的35.2%,救助资金占总救助资金的32.5%。2018年5月童某某丈夫被一无牌无证的三轮摩托车碰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方又不予赔偿,70多岁的童某某失去了唯一的生活依靠,加之常年多病,生活极度困难,绥德检察院得知后主动司法救助4万元,以解老人燃眉之急,为老年被害人的生活问题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是新时期司法救助面临的挑战及解决对策。
新时期司法救助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责任,但目前司法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嗜待需要解决的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笔者就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救助资金不足,救难效果不明显。80%左右的案件均在基层检察院,能救助对象相对较多,但基层院一般救助资金平均10到20万元左右,救助资金不足,救助起来存在束手束脚问题,有的被害人因各方面原因无钱医治或花费巨大或对方拒绝赔偿或无能力赔偿等问题,生活突然跌入底谷,面临重大生活困难,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资金就是他们的生存钱,但往往因救助资金不足等问题,力不从心,救急救难的效果不突出。建议对基层院救助金适度调高到30万至40万左右,这样也许能更好的解决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
二、救助资金拔付不及时,救急效果不明显。一般的司法救助资金都会在前半年拔付下来,但有时候到年底才能拔付下来,导致救助金发放不及时,达不到及时救助的效果,一定程度上解决不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急迫问题,由于是因案致贫,有的群众因为救治难的问题偶尔会发生上访、医闹、围堵办案机关等不稳定因素。建议进一步规范协调统一资金拔付的时效性,拔付时间最好能在每年1月份更便于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起到救急的效果。
三、司法救助与宏观部门协调对接共同发力的力度小,制约着司法救助的整体效果。司法救助后虽然当时改善了被害人的生活困难问题,但却不是长久的,有的被救助人日后的生活仍非常艰难,但因缺乏司法机关与政府宏观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宏观部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救助效用,这些人的今后生活问题也就成为了乡村振兴的掉队人员,影响着乡村振兴均衡发展。司法机关可以与政府宏观部门共同协作出台一些信息互通救急救难的机制,比如司法机关司法救助后对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对象及时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乡村振兴部门、教育部门、各级乡政府等通报对接协调,在司法机关救助后由宏观部门进行一段时间或一定程度的救济,助其早日脱困或不致生活生存困难,比如民政部门的生活救济、事实孤儿认定,残疾联合部门的残疾证办理、助残补助、轮椅、假肢、助听器等更换帮扶,教育部门的费用减免、心理蔬导和特殊照顾等、乡村振兴部门则可以有针对性重点扶持等,从而起到整体联动,共同发力,更好更快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大计。
四、兜底条款适用把握不准,导致不敢适用或根本不适用,限制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看起来是人民检察院院认为的其他的适合救助的情形就可以救助,但实践中因没有指导性文件或提示,多数检察官们在适用刑法的惯性思维下,不敢轻易适用,从而导致本条成了形式条款,敢看不敢用。比如单方肇事导致自己死亡或重伤,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失去生活来源,其未成年子女、妻子、年迈父母又需要其抚养赡养,生活困难或遇到了生活生存的大问题,能否认为属于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进行救助?建议检察机关出台一个指导性文件或提示便于操作。
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民事侵权行为能否进行司法救助?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该条规定的“等”字应如何理解在执行中存在疑问,是所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都可以进行救助还是仅限于交通事故所致人身伤害,在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的过程中人们习惯于对“等”字不敢擅自作扩大解释,司法人员同样存在不敢擅自适用“等”的问题,比如贫困户被他人殴打致伤,不构成犯罪,只是治安处罚,花费不少医药费用,对方不支付医药费用,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对方也是个贫困户,根本就无钱支付,或虽不是贫困户也无力支付,而被害人自己无钱垫付,需要救急救治,生活水平直线下降,这种情况能否以其他民事侵权行为进行救助?建议高检院可以作个提示性解答,从而帮助司法人员更好更精准的执行该条款。
六、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家庭因案致贫能否进行司法救助?根据《细则规定》刑事案件司法救助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因受到打击报复致人身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生活困难的也可以进行救助。但实践中总存在一类特殊的情形,那就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涉罪后,其抚养的未成年之女或赡养的老年父母或妻子因其犯罪行为而失去生活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面临失学、生活、生存等重大困难问题,是否属于因案致贫的情况?能否进行司法救助?这些家庭同样是社会的一份子,同样可能成为返贫的对象,是乡村振兴不能掉队的一份子,他们在社会中本身就面临着社会各方面生活、道德压力,甚至被人唾弃,但罪不及家人,他们的家人同样需要社会的关怀帮助,如果把这一部分人也纳入司法救助的范畴,让罪犯更加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也许更利于罪犯认罪认罚,悔过改造,重新做人,也许有人说这样的话罪犯就会毫无顾及的再犯罪,但我们要客观的看待问题,在保障人权的时代,罪犯是罪犯,家人是家人,罪犯再犯罪自有法律的严惩,但其家人仍然是社会和谐稳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议将这部分因案致贫的情况也纳入司法救助的范畴。
文/刘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