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共服务部门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应举一反三看待这一问题,积极考虑、尽早实行普速列车全面禁烟。
2017年6月,因在普通旅客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大学生李华将哈尔滨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购票款102.5元。25日下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铁路局在相关列车上拆除烟具,取消吸烟区。
原告人提出的列车拆除烟具、取消吸烟区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这一结果,我认为,不宜理解为法律对吸烟人和不吸烟人的厚此薄彼。事实上,任何控烟制度都从未剥夺过公民吸烟的权利,“禁止吸烟”的规定不过是在保护不吸烟人拒绝二手烟的权利。
被告人哈铁局称,“我国有3亿吸烟者,提高服务质量应体现在对上述人群进行疏导而不是全面禁烟”。法院认为,吸烟是吸烟者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无边界的。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法院阐释的道理比较简单:任何人的“合理权利”不能建立在他人权利之上、以侵害他人权利而“合理”。
在自己家里吸烟,吸烟权利是合理的,因为不侵害到他人;在列车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就存在一个强迫他人吸二手烟的问题,侵害到他人权利,这时候的“吸烟权利”就是一种不合理权利。列车运行时间长、老烟民烟瘾难忍等,都不是理由。
有媒体记者在某一普列上持霾表现场实测,刚发车时PM2.5浓度为61.12。吸烟区有人吸烟时,吸烟区的PM2.5浓度高达914.90,相当于极端雾霾天气时的空气值;车厢内的PM2.5浓度为269.03,也已超过室外重度污染天气的标准。
也就是说,普列吸烟区有人吸烟的情况下,等于将车厢内所有旅客置于重度雾霾中——这种情况下,铁路部门仍认为设吸烟区是“提高服务质量”之义,一味强调“吸烟权利”,只能说在价值取向存在问题。
旅客状告普列设吸烟区胜诉,在法律上是一事一议,但作为公共服务部门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则应举一反三看待这一问题,应积极考虑、尽早实行普速列车全面禁烟。如果是旅客起诉一次、起诉哪个车次,铁路部门才会取消涉事列车的吸烟区,恐怕在公共责任意识上不好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