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实施条例》颁行后,有关部门必须以更强的监管实现对民办教育的引导、促进和规范。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人士不应以赚钱为目的,即使是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也只应当追求合理回报,不能企图以最小投入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收益。
近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截止至2018年9月10日。据介绍,修订工作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三十条”为依据,对《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的调整,对28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22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
尽管草案尚未正式实施,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但其威力已波及资本市场。昨天,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教育股集体遭遇重挫,有多只股票一天跌幅高达40%。资本市场之所以反应如此强烈,主要源于草案中有一些值得重点关注的变化。草案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草案还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实施条例》,堵住了某些人通过教育事业赚钱的“财路”,难怪相关股票股价会大跌。2016年11月,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出台,该法规定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中的有关内容,是对《民促法》有关条款的落实,预计不久后将正式落地实施。
届时,想“赚钱”的投资者可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必须按商业模式运行,并根据行业的相关规定纳税。而心怀理想的投资者,可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享受更多优惠办学政策。但是,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将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办学,那些打着非营利的幌子,却极尽敛财之能事的假“教育家”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教育事业本来就不应是只想着赚钱的产业。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人士不应以赚钱为目的,即使是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也只应当追求合理回报,而不是片面追求利润,不能企图以最小投入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收益。近年来,各地涌现出的大量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多头管理之下乱象丛生。在遍地开花的民办教育机构之中,一些办学者不懂教育规律,执行教育政策法规意识淡薄,一些民办学校管理层实行“家族式”管理,一些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压低收费标准抢夺生源等等,这些乱象必须依法得到有效遏制。
那些主打各类辅导班、兴趣班的培训机构,有的更是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家长们普遍存在的“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的焦虑感,让教育培训机构得以迅速发展。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部门印发通知,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然而重拳整治之下,校外培训市场依旧红火。价格昂贵的校外培训,看上去也让“抢跑”的学生增加了升学砝码,事实上却严重违背了孩子身心发展的规律,透支了孩子的发展潜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剧烈震动,这让公众对条例正式颁行更为期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行后,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以更强的监管实现对民办教育的引导、促进和规范。各相关部门还应当结合条例,推出更为有效的专项治理举措,把那些完全把教育作为生意来经营、不断突破底线不择手段谋利的培训机构从教育事业中赶出去,还孩子们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