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用房换“生养死葬” 胞兄反对被法院驳回 - 房产 - 法新网
老人用房换“生养死葬” 胞兄反对被法院驳回
2019-08-13 17:05:47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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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旬老人张大爷考虑到自己未婚无子,与远房曾孙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对方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在过世后则将房子给对方。在张大爷去世后,他的哥哥却突然出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并为此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对此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经过

  老人无子女,与远房曾孙女签订养老协议

  徐州的张大爷一直没有结婚,膝下也没有子女。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觉得没人照顾生活有很多不便。2011年夏天,张大爷从朋友那听说了一种“生养死葬”协议,简单地说就是找个人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过世后把房子给对方。张大爷考虑,自己没有老伴,也无儿无女,用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换来一个舒适的晚年生活也是个不错的办法。

  思来想去,张大爷想到了远房的曾孙女张小丽。他联系了张小丽的父母,说出了自己的想法。这一年的11月,张大爷与张小丽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区的那处房产在自己百年之后归张小丽所有及使用,同时张小丽负责其生养死葬及赡养义务。在张小丽成年之前,相关义务由张小丽的法定监护人承担。

  签署协议后,张小丽的父母将房屋进行翻建,之后张大爷便一直在此地居住。2018年9月,张大爷在家中去世。张小丽父母按照协议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老人胞兄出现,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协议”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几个月后,张大爷的胞兄张来福突然跑到家中,表示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下,2019年4月,张来福以这处房产未过户至张小丽名下、张小丽未履行生养死葬为由诉至徐州铜山法院,要求撤销该份“赠与协议”。

  在法庭上,张来福称,张大爷生前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死亡多日才被发现,说明被告未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另外,被告并未将该房屋过户,即使为赠与,产权没有实际变更,产权证没有实际交付,被告也未实际居住,故该赠与没有实际履行。因此,他认为自己作为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份协议。

  法院判决

  房屋归照顾老人的女孩所有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被告张小丽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建好后,张大爷一人在该房屋中居住至去世,其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张小丽的父母代其履行了扶养义务,在张大爷死亡后亦对其进行安葬,并承担了丧事办理的所有费用。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来福虽然作为张大爷的继承人可提起诉讼,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张小丽存在违法行为致使张大爷死亡,故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赠与没有实际履行的问题,法院认为,张大爷与张小丽签订赠与合同后,即将涉案房屋交由张小丽,并由张小丽父亲对房屋进行翻建,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最终,铜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来福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归张小丽所有。

  法官建议

  “生养死葬”协议是有保障的养老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独自生活的老人希望用房产或者自己的财产找一名合适的扶养人,为自己养老送终。老年人毕竟处于弱势,相关协议有可能会牵扯出各种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那么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法官提醒,在协议中,必须规定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必须在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后,才能在被扶养人去世后合法继承协议中规定的遗产。

  为了避免矛盾,协议必须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和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遗赠扶养协议的终结是一种“死因行为”,可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去世,有些问题往往更难说清楚。为了避免这些矛盾,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最好履行公证的手续,这样对协议任何一方的权利都是最有力的维护。

责编:余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