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一男子酒后娱乐场所坠亡,同饮者和经营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 娱乐 - 法新网
安溪一男子酒后娱乐场所坠亡,同饮者和经营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9-08-13 16:52:48 来源:安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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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过三旬

心醉神迷

有些人会继续到娱乐场所来场“二摊”

这时您可得注意了

娱乐场所是否合法?

消费过程中要注意哪些安全细节?

今天,就来听安法君给您说道一二

简要案情:小明(化名)与朋友共同饮酒后,一起到小丽(化名)经营的娱乐场所消费,在小便过程中,不慎从二楼坠亡。当晚共同饮酒的四个朋友每人赔偿25000元后,与小明家属达成和解。而在向小丽索赔无果后,小明的家属向法院起诉。安溪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判决小丽承担40%的责任。小丽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泉州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小丽在一厂房违法私设娱乐场所,小明与其朋友共同饮酒后,一起到该娱乐场所消费,在小便过程中,从二楼楼梯转台处坠落,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与小明共同饮酒的四个朋友每人补偿小明家属25000元,合计100000元,并与小明家属达成和解。小明的家属表示不再追究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明的家属在向小丽索赔时,小丽认为小明系跳楼自杀,且因自己违法经营娱乐场所已经承担刑事责任,无需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索赔未果,小明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小丽承担70%赔偿责任。

经到该娱乐场所现场勘验,结合事发现场相片,小明坠楼死亡处的护栏由四根钢管并排构成,高度为86cm。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准》规定:钢直梯工业用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离地高度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离地高度等于或者大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法院判决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丽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陈述:“小明到二楼楼梯转台外小便,应该是喝多了人没站稳就掉下去了”,其在法庭上又主张小明系自杀,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不能推定小明系自杀,经公安机关调查亦未认定小明系自杀,小丽又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纳。结合小明身体状态和二楼楼梯转台护栏高度应推定其系酒后失足。小丽虽因违法私设娱乐场所被判处刑事处罚,但不能以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亦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其主张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予采纳。

小明的死亡原因主要是其酒醉仍到娱乐场所消费所致。小丽明知其经营的娱乐场所二楼楼梯转台外安全防护栏高度低于国家标准,在小明醉酒欲往二楼办公室外小便时,未明确提示告知也未派人陪护,故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明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小丽承担70%的责任过高,应调整为承担40%的责任为宜。

综上,安溪法院判决小丽赔偿小明家属因其违法行为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小明死亡的死亡赔偿金299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抚养费159771.2元等损失合计509751元,其中由小丽承担40%的责任即203900元。

小丽不服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当晚与小明共同饮酒的四个朋友每人赔偿25000元后,与小明家属达成和解,小明的家属表示不再追究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以及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保护等义务。小丽其疏忽导致了小明从其经营的娱乐场所二楼坠亡,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防范无小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同时,最好还需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示,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确保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否则将因自己的不作为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自己务必尽到谨慎注意之义务。

责编:余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