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韩某下公交时,车门突然关上了,一只手被夹住,导致他摔倒,接着公交车后轮碾过双腿……8月13日,南京中院发布消息称,在上述交通事故后,韩某将公交司机李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公交公司赔偿乘客韩某各项损失共近95万元。
据了解,2016年8月11日下午3点多,李某驾驶公交车在南京秦淮区一公交站台停车上下客。乘客韩某正在下车,李某启动车辆行驶并关闭后车门,导致韩某一只手被关闭的车门夹住,并摔倒在公交车下,双腿被公交车右后轮碾压。事后,韩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左小腿毁损伤、右大腿下段损伤、失血性休克。经多次手术,韩某3个多月后出院。
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司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韩某将李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79835.3元。
对此,公交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李某在事发时驾驶机动车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系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交公司已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共计232281.1元。不过,保险公司辩称,公交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原告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由被告公交公司赔偿韩某各项损失共计949674.3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公交公司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周艳: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范围应当是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之外的受害人。“车上人员”和“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的问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本案中,原告系公交车乘客,在下车过程中还没有与车体脱离时,被不当启动的车辆车门先夹到一只手,然后摔倒在车下,甚至可以理解为被甩出车外,其身份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